婚約之解除有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。前者與一般契約之解除方式相同,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﹝第258條﹞;後者則是若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第976條規定之情形者則他方可解除婚約。第976條規定內容如下:
婚約當事人之一方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他方得解除婚約:
- 婚約訂定後,再與他人訂定婚約,或結婚者。
- 故違結婚期約者。
- 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。
- 有重大不治之病者。
- 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。
- 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。
- 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。
- 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。
- 有其他重大事由者。
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,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,無須為意思表示,自得為解除時起,不受婚約之拘束。